2005年4月1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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寻物启事约定酬金失物物主不能反悔
律师:该启事是悬赏广告应按约付酬金
杨京瑞

镜头回放
  日前,吴强和女友去看电影,将装有单位60万元货款的背包丢在座位上。李明发现该包后,先是等失主来寻,见没人认领便将包带走。丢包后,吴强在报上登了寻包启事,声明“送还者必酬谢1.5万元”,李明看到后主动将包还给吴强,但却并未得到酬金。后李明起诉。
  吴强辩称,包内有丢包人的联系方式,而李明在拾到包后不主动寻找丢包人,却等待酬金,是不道德的行为。

律师分析
 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,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。只要行为人完成所指定的行为,广告人即负给付报酬的义务。
  本案中,吴强在报上登“寻包启事”是悬赏广告,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,李明送还背包的行为即是承诺,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。吴强应给付酬金。其事后翻悔,违背《民法通则》中诚实信用原则。